一、请依法依规保障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W6-h
虽然早先《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对于刑事案件申诉阶段是否可以阅卷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的出台,目前已有明文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各级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工作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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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便开展申诉代理工作,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曾前往贵院申请查阅案件卷宗资料,被贵院诉讼服务中心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发文要求保障律师阅卷权,但是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做法却并不统一。鉴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明确,代理律师再次提出请求,请贵院积极落实刑事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准许代理律师就本案申诉进行阅卷。 t7+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