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彭海清,身份证号320481196401122212,于2014年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刑满释放。
+6M}O[LP 本人认为该判决属错案,释放后坚持申诉近10年,2021年江苏省政法委确定为督办案件并交溧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d
`=MgHz 本人今日发帖希望溧阳市人民法院尽快启动再审程序,相关事实和理由:
} ^~F|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刑申1号《驳回通知书》结论(2)中载明:
!I{0 _b{ 1.“证人证言与你的供述所涉及的事实基本一致”。
p}z<Fdu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8+Lm's=W* 也就是说原判决定罪量刑的事实,仅凭口供也只能达到基本一致,不能认定有罪。
~f&E7su-6+ 2.“该部分涉及的证人均陈述所送你财物与你担任职务有关,都是希望得到你的关照,……,虽行贿人没有明说具体的请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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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刑法》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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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r]5j 也就是连具体请托事项都不存在,根本无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IYE~t 其它申诉理由不赘叙,期待人民法院尽快启动再审程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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