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87楼剑吼西风---2于2024-04-28 10:32发表的 :
e|yX QTlvL X4a^mw\" 一,帖主的朋友掰小区绿花带的竹笋,这虽算不上犯罪,但确实有违公德,而你认可这种行为,并为之辩解,所以我建议你复习一下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二,我提醒你这是公德问题,你却讲法律问题,这就有违逻辑学的同一律了。三,就算从法律角度来讨论,大爷以“损坏公物”为由拉住他人的行为还不能认定为“限制人身自由”,如对方诚恳道歉并承诺恢复原状后,大爷仍纠缠不放,也不过是损坏赔偿纠纷而己,可报警调解处理,仍谈不上侵犯人身自由犯罪。四,事件中,既无侵犯人身自由犯罪,也无偷盗公私财物犯罪,当然就无须涉及什么“律师作无罪辩护”,不过,不管作什么辩护,律师若连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内容都做不到,肯定不是个好律师。五,关于共有财物,共有人也不可擅自处置所共有的财物,必须经所有共有人协商一致,具体来讲,小区业主对本小区绿化带植物产生的果实、竹笋等孳息的处置,应由该小区所聘用或委托的物业来实施,业主不得擅自处置。六,粗看了你的留言,感觉有必要花点时间回复一下,权当略尽公共义务,由于本人不是法律社工专业人士,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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