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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百姓生活]金色嘉苑挖小笋犯法吗?被新基村杨**给吓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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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金色嘉苑挖小笋犯法吗?被新基村杨**给吓着了![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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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16:31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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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cy310于2024-04-26 16:37发表的  :根据共有的份额为什么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只是楼主行使的主权过度,可能超出了自己的份额而已,可以协商折价计算,但个人没有权利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2024-04-26 16:37)  jp_)NC/~g  
~ ~WY?I-  
哇塞这么个理啊,上海某业主砍了一颗自家门口种的一颗树判了刑,小区绿化不可以随意破坏,要不然花花草草都挖光了呀,景观竹不是吃的是看的,你还想把你自己那份拿回家,你思维和认知真可以 g@O?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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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16:33   , 来自: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引用
引用楼主霓依飞扬于2024-04-28 16:31发表的  :哇塞这么个理啊,上海某业主砍了一颗自家门口种的一颗树判了刑,小区绿化不可以随意破坏,要不然花花草草都挖光了呀,景观竹不是吃的是看的,你还想把你自己那份拿回家,你思维和认知真可以 (2024-04-28 16:31) \qW^AD(it<  
,Cm1~ExJ  
别跟这种无知无识,没素质的人普法了。听不进的 NU.4_cixb  
m(xy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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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16:44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引用
引用楼主剑吼西风---2于2024-04-28 16:17发表的  :网民在网上议论,不是在法庭作陈述,用词不可能严谨精准。此事件的讨论中,所谓“盗窃”、“限制人身自由”之说,不过是情绪化的大而不当之词,但贴主朋友的“掰笋损坏公共绿植行为”,确实属于有违公德的贪小便宜,网民斥之为“偷盗”,情有可原,而你因不满网民将小事上升为“ .. (2024-04-28 16:17)  ~O /B  
Ql}#mC.>/  
笋在成为竹之前并不属于观赏植物,且有食用价值。笋被拔走后并不影响竹的生长与观赏,且可再生,类似果树结果。既然确定了可食用价值便可视为小区内的共有收益。类似小区内公共区域广告位租赁收益,或者果树结果的收益。如果你对笋与竹的生长习性不理解可以自行百度。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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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17:1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cy310于2024-04-28 16:44发表的  :笋在成为竹之前并不属于观赏植物,且有食用价值。笋被拔走后并不影响竹的生长与观赏,且可再生,类似果树结果。既然确定了可食用价值便可视为小区内的共有收益。类似小区内公共区域广告位租赁收益,或者果树结果的收益。如果你对笋与竹的生长习性不理解可以自行百度。 (2024-04-28 16:44)  l2!ztK1^  
t<p4H^  
笋是否值得观赏,这要看各人的审美。公共绿植的打理删疏自有专业人员负责,小区公共事务也都是由物业管理,而物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都是有合同约定的,试想小区公共事务,每个业主都随时去插上一手,小区公共财物,每个业主都随意去拿上一点,岂不乱套? |' kC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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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18:5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楼主馋宝宝q于2024-04-26 16:19发表的  :不经同意私下拿走别人的东西确实可以定性为偷窃,但前提这东西的主权是私有还是共有,先把东西主权的属性搞清楚再来定义是否为偷。不懂就去学学法。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就是诬告,可以反告你诬陷罪。禁言盛行别张口就来惹官司。 (2024-04-26 16:19)  "SwM%j  
N2EX`@_2  
楼主也知道自己手贱,看网名也知道自己嘴馋。有空有念念书了喂,谨言慎行! PrE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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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40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楼主猫三狗四于2024-04-28 14:15发表的  :为老人家点赞!所谓事不平众人管,路不平众人铲,现在像老人家这样肯伸张正义的不多了,建议颁发见义勇为奖章 (2024-04-28 14:15)  G2_l}q~  
i<u k}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h<f]hJ`ep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6u9\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UYOR@x #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lJXihr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nT).S>+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h*zHmk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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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4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楼主霓依飞扬于2024-04-28 16:20发表的  :昆仑说话三观正,我都好几年不看论坛了,今天无意在溧阳论坛订阅号内容推荐看到的这种毁三观的帖子进来的,30多岁的人一点认知都没有,网暴自己的奇人一个 (2024-04-28 16:20)  /\1MG>#K  
:%vD hMHa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X:r&7t+Q[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tGj`C&qtw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gO?cN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C'jE'B5b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Qh. : N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Q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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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4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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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幸福111于2024-04-28 18:51发表的  :楼主也知道自己手贱,看网名也知道自己嘴馋。有空有念念书了喂,谨言慎行! (2024-04-28 18:51)  }6V` U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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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g5*Zg_G/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M4:}`p=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V=,V Ow 4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3`RM $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AK*F,H9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 j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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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4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楼主剑吼西风---2于2024-04-28 17:18发表的  :笋是否值得观赏,这要看各人的审美。公共绿植的打理删疏自有专业人员负责,小区公共事务也都是由物业管理,而物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都是有合同约定的,试想小区公共事务,每个业主都随时去插上一手,小区公共财物,每个业主都随意去拿上一点,岂不乱套? (2024-04-28 17:18)  | \OG9{q  
x]gf3Tc58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EfR3$sp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V.RG= TVS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Z~VSWrw3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gt1W_C\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wY`yP!xO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fr1/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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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42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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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七月七日于2024-04-28 15:25发表的  :年纪轻轻的脑子就拎不清了哎,拗二根玩玩算了,还拿个塑料袋准备拗了回去整二顿,还自以为有理还报警,三观碎了一地,网爆自己啊 (2024-04-28 15:25)  N|v3a>;*l  
abq$OI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m8q3Pp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7[wHNJ7)r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Go?A/'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Cc?BJ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19As8r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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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42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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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暖阳”于2024-04-28 09:09发表的  :你就不要一个人自说自话片面之词了 (2024-04-28 09:09)  h*_h M1*;  
Y"G U"n~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 PD]e*z{Z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j^[7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IR(6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o0Z(BTO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qY!<DB[L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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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43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1t3M e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C PgfVz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6&o9mc\I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 Rl?. +uE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iM;e K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L lmdy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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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幸福111于2024-04-28 18:51发表的  :楼主也知道自己手贱,看网名也知道自己嘴馋。有空有念念书了喂,谨言慎行! (2024-04-28 18:51)  /"A)}>a  
f\sxx!kt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wYtL1D(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A*ei5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SREyq C4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VvuwgJX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N3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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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体面窝头于2024-04-28 13:57发表的  :你可拉倒吧,这个小区在哪都不知道的,就事论事,这么多人骂你你还敢犟嘴的。 (2024-04-28 13:57)  =M"H~;f]  
'=!@s1;{[;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_3UH"9g{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z;:c_y!f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6QsH?!bu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3L$_OXx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O-'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IYm~pX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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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颜无耻的皮屠夫是没办法了,只有皮匠去加工了。 ;Ee!vq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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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涅盘的凤凰于2024-04-28 10:42发表的  :这才是真正的正确引用法条 (2024-04-28 10:42)  }qy,/<R  
[r'PGx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4oYKJ$+h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xW@y=l Cu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7'wt /9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 DY{>D>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CHE'_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xFx%^M}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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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钻石恒久远于2024-04-28 09:59发表的  :之前她在帖子里说过了,是老人制止她拿笋,夺笋过程中,把小姑娘赤骨粉嫩的小手都捏红了~~~~以上基本上是她原话。 noY~fq/U  
老人制止恶行,哪怕只是手抓手,都被讹诈成猥亵,这碰得一手好瓷啊,幸亏老人只是抓对方的手而已,要是抓到了她的躯干,那就要被她上升到强尖的程度了 (2024-04-28 09:59)  Pw`26mB   
O@; ;GJ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zw=J p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 jdvxoX-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a12Q/K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 b;_T,S[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O= 0 D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Jt79M(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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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53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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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咸七七于2024-04-28 08:41发表的  :哎哟,切小号切错号了吧,别在这破防阴阳怪气了,你怕是没有亲人吧?你都快比两个老头还魁梧了,还小姑娘呢,不愧id也叫馋比,馋的要死又活不起 (2024-04-28 08:41)  R*Jn l\?>@  
+NIq}fZn9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cd_\?7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Jb T+w \o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2*l"3.$.R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P2HR4`c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CPJ8G}4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9a\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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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55   , 来自: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大家多顶顶,让这帖子火个一个月。 1^ijKn@6  
H9\,;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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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仰望星空的咸鱼于2024-04-28 20:55发表的  :大家多顶顶,让这帖子火个一个月。大家见识见识什么叫不要脸。 (2024-04-28 20:55)  p~v0p i  
Mzw:c#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S}$|Mi50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3:>hHQi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M}$Td_g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K,,'{j2#f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_hIl(6F5N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YBZu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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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4-28 20:5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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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a1234567890于2024-04-28 20:50发表的  :厚颜无耻的皮屠夫是没办法了,只有皮匠去加工了。 (2024-04-28 20:50)  Yy;BJ_  
ZSr!L@S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g:sAR'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W\<HUd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t8O?!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OuK RaZ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xz~Y %Y|Z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Cz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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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碰瓷案----------连续剧。溧阳,深夜。一个老人与小女人的故事。 4_# (y^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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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艾伟于2024-04-28 21:01发表的  :小偷碰瓷案----------连续剧。溧阳,深夜。一个老人与小女人的故事。 (2024-04-28 21:01)  0g~Cd p  
9m\Yi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m4yWhUi(o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 8YBW<9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Vol}wc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YIcrya: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Z$B%V t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IM,4S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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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馋宝宝q于2024-04-27 08:30发表的  :真是奇怪,只许你们可以给别人扣偷窃的帽子却不允许有人辩护,既然你们主张人家偷窃当然要举证证明物权归属问题,给你们机会举证谁知你们只会动动嘴皮证据一个都拿不出来。就算把你家偷了,你都证明不了东西是你的,无能的体现 (2024-04-27 08:30)  l;&kX6 w  
{oR@'^N  
我把古文翻译一下给大家看看,阅读理解你懂了没? TP~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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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暖阳”于2024-04-28 21:20发表的  :我把古文翻译一下给大家看看,阅读理解你懂了没? (2024-04-28 21:20)  *"4l}&  
~jmI`X/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ao[yHcAs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g}uSIv^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t*k S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tmM; Z(9t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Y>A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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