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r7s,][&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w4(g]9^Q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We?cRb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CKr5L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要被告人对第二项或第三项提出不同意见,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z"j]m_mH
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规定。 E7>D:BQ\2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案件: GLE"[!s]f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明确,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O(~:KN
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RIC _26
这里“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指被告人对起诉书对其指控的罪名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YT _~q=: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证据都没有异议。 PQA}_o
如果被告人对罪名或犯罪事实或证据提出异议的,都不属于没有异议。这里的“指控”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起诉书中的指控。 ^QTtCt^:
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异议的。 ?5jq)xd2
这里所说的适用简易程序,是指本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关于简易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如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yHjuT+/wM,
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jltW@co2sV
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自己所犯罪行的情况进行考虑和权衡,尤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对自己是否会做到公平、有利,作出最后的选择等等。 |.Vs(0O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要被告人对第二项或第三项提出不同意见,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t @v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