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张云庭长: } &B6
原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是否足以证明:原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己发现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条件? A5TSbW']+5
1、原审代理律师己提出”罪与非罪“和”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1o%#kf
2、被告人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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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审判长张俐问”认罪不认罪”时,本人明确回答:到底是违纪还是犯罪? K F_fz
请调取庭审时的同步同音录像核实。 n@RmH>"
4、原判决对指控的第1起贪污犯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T^7Y&
请张庭长回应: "TZY)\{L
1、以上都是简易程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结合《刑诉法》221条规定”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 {pIh/0
这里的”发现”是指溧阳市人民法院发现,而不是申诉人发现。 $t.oGd@N
也就是说法院己”发现不适用……”应当依法改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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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为没有按法定程序审理,本案没有依法排除”被告人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事实”。 jez0 A
真相是溧阳市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10笔犯罪事实……供述与口供所涉及的事情基本一致。 H.ksI;,
请问以上理由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吗? ,3Q~X$f
另外是否存在“适用法律的重大错误”? w;`Jj-
本人认为只要符合任何一条都应执行”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 6dR+qJa6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