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有效吗?《刑诉法》61条规定,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判。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可以不受“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此条指出示证据中的证据,显然也包括证人证言)。是否可以理解: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可以不按法定程序“质证和法庭辩论”,甚至可以不质证和法庭辩论。 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不合法,证人证言没有依照《刑诉法》61条规定进行,质证查实是否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如果事实没依法质证并查实。不知该判决书有效吗? 请业内人士指点! %g}d}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