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uMpuS1
《刑事申诉律师意见》“显而易见,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政策,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具体请托事项。原审法院突破了上述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政策,自行创设了法律适用的规则,在没有查明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彭海清受贿犯罪事实成立,属于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 ” p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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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本案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G-
代理律师由于未在一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至今未能查阅案件卷宗。目前仅通过研读判决书结合当事人陈述,就已经发现了本案在事实认定上确实存在以下的重大问题: Qa\,)<'D:
(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第8、第9两笔受贿行为,行贿人无具体请托事项且数额不大未超出人情往来的合理“限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海清收受行贿人的钱财(软壳‘中华’香烟提货券及商场现金购物卡)是事实,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以及业务上的关系,虽行贿人没有说明具体的请托事项,但被告人明知行贿人的意图和目的而收受行贿人的财务,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Z_edNf}|
代理律师认为,原审在此处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系属于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情况下的类推定罪。依照2016年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构成贿赂罪的要件其中(一)是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PIXqd,
申诉案件发生于2016年以前,上述规定不能适用于彭海清。在案件审理的2014年度,依照当时的刑事审判政策,“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须依照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原审判决书认定第8笔李海平行贿,第9笔黄秋兰行贿中,二人都无具体请托事项,仅系在春节前一般礼节性的礼金往来,至多属于违纪行为,不具备认定彭海清构成受贿的要件,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ZHUW1:qs
依照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裁判要点已有明确的认定:“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W$b2N{l
显而易见,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政策,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具体请托事项。原审法院突破了上述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政策,自行创设了法律适用的规则,在没有查明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彭海清受贿犯罪事实成立,属于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 .o5K X*
按照现在的眼光来看,本案中多人于传统节日期间,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分别向彭海清赠送数千元礼金或礼品卡的行为,有可能属于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而进行的物质投入,也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感情投资”。即使依照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感情投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才能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彭海清当时接受礼金或礼品卡的数额,即使按照现在的标准也未达构成受贿犯罪的程度,其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作为受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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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报告再次指出:实现强化人权和诉讼权利保障、做实人权司法保障,需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对于无罪的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再审改判无罪。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在程序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严重错误,请人民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要求,依法依规保障彭海清的申诉权利,依法依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依规纠正错案。 l'M/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