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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10年、江苏省政法委督办4年、网络申诉104天。 "xvtqi,R
请求依据《刑事申诉律师意见 》作出是否符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书面答复! ^:4L6
一万个谢谢! 0)d?Y
申诉人:彭海清 F!7f_m0=
2024年7月10日。 g7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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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律师意见 f?%qU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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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rI0)F
申诉人彭海清不服(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一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彭海清委托我们作为申诉代理律师。 rIeM+h7W n
首先感谢贵院院领导及各庭室领导百忙之中于6月5日安排了接待谈话,代理律师对于贵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必复”要求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赞赏!代理律师同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申诉必复”决不是流于形式的姿态,回复与正式见面只是第一步,实质性地解决问题还需要我们各方共同努力、下更大的功夫,以实现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的工作目标。代理律师现补充发表如下书面意见,供院领导及各庭室领导参考: 61/)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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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依法依规保障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alh_U
虽然早先《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对于刑事案件申诉阶段是否可以阅卷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的出台,目前已有明文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各级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工作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_WI8~gY
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便开展申诉代理工作,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曾前往贵院申请查阅案件卷宗资料,被贵院诉讼服务中心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发文要求保障律师阅卷权,但是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做法却并不统一。鉴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明确,代理律师再次提出请求,请贵院积极落实刑事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准许代理律师就本案申诉进行阅卷。 g4N%P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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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案件在程序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M3y)K`^
代理律师由于未在一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至今未能查阅案件卷宗。目前仅通过研读判决书结合当事人陈述,就已经发现了本案在刑事审判程序适用上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i2$*}Cu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问彭海清是否认罪?彭海清当庭对于案件的定性表达了质疑,明确提出了“如何定性?”的问题,即彭海清已经提出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或为违纪行为的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原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NW{y%Z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在当事人当庭对于案件定性表达了明确质疑的情况下,依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程序上是明显错误的。同时,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归纳了彭海清委托的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鸥、律师钟芸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也明确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原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申诉案件在辩护人已经提出无罪辩护观点的情况下,同样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6Z~Ya\~.g.
虽然(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载有“被告人彭海清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基本无异议”的内容,但代理律师认为,指控犯罪是严谨而慎重的国家行为,当事人有异议就是有异议,无异议就是无异议,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结论,不容许有任何含糊的空间。按照法律文义的通常解释,“基本无异议”的意思应当是大部分无异议,同时小部分或有异议。那么小部分或有异议的内容具体是什么?能否达到刑事诉讼工作中认定犯罪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些疑问在判决书中均没有答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原审以“基本无异议”替代“无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而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不负责任的。 S d IGU[fm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程序适用错误并非是可以忽略的小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的底线问题。《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只有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才能保证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更是多次重申依法办案是底线要求,只有实现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公平正义;只有程序符合规范,才能实质解决问题。代理律师恳请贵院在纠正程序错误的问题上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底线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j%p C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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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本案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n\tzR
代理律师由于未在一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至今未能查阅案件卷宗。目前仅通过研读判决书结合当事人陈述,就已经发现了本案在事实认定上确实存在以下的重大问题: \Yj#2ww
(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第8、第9两笔受贿行为,行贿人无具体请托事项且数额不大未超出人情往来的合理“限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海清收受行贿人的钱财(软壳‘中华’香烟提货券及商场现金购物卡)是事实,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以及业务上的关系,虽行贿人没有说明具体的请托事项,但被告人明知行贿人的意图和目的而收受行贿人的财务,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96c"I;\GXX
代理律师认为,原审在此处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系属于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情况下的类推定罪。依照2016年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构成贿赂罪的要件其中(一)是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 njx7d
申诉案件发生于2016年以前,上述规定不能适用于彭海清。在案件审理的2014年度,依照当时的刑事审判政策,“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须依照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原审判决书认定第8笔李海平行贿,第9笔黄秋兰行贿中,二人都无具体请托事项,仅系在春节前一般礼节性的礼金往来,至多属于违纪行为,不具备认定彭海清构成受贿的要件,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XtCoX\da
依照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裁判要点已有明确的认定:“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_R$K#T^,
显而易见,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政策,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具体请托事项。原审法院突破了上述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政策,自行创设了法律适用的规则,在没有查明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彭海清受贿犯罪事实成立,属于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 *(k%MTG
按照现在的眼光来看,本案中多人于传统节日期间,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分别向彭海清赠送数千元礼金或礼品卡的行为,有可能属于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而进行的物质投入,也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感情投资”。即使依照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感情投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才能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彭海清当时接受礼金或礼品卡的数额,即使按照现在的标准也未达构成受贿犯罪的程度,其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作为受贿处理。 i"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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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报告再次指出:实现强化人权和诉讼权利保障、做实人权司法保障,需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对于无罪的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再审改判无罪。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在程序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严重错误,请人民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要求,依法依规保障彭海清的申诉权利,依法依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依规纠正错案。 pT4qPta,2
此致 NEA_P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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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代理律师: 陈凯 刘凡 E{uf\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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