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张云庭长: t0o'_>*?A
原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是否足以证明:原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己发现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条件? M\be a
1、原审代理律师己提出”罪与非罪“和”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wfBf&Z0{
2、被告人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有异议; LF_am*F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审判长张俐问”认罪不认罪”时,本人明确回答:到底是违纪还是犯罪? N`!=z++G
请调取庭审时的同步同音录像核实。 98t|G5
4、原判决对指控的第1起贪污犯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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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张庭长回应: ?1/wl;=fm
1、以上都是简易程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结合《刑诉法》221条规定”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 PD@@4@^
这里的”发现”是指溧阳市人民法院发现,而不是申诉人发现。 SR&'38UCe
也就是说法院己”发现不适用……”应当依法改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qL"&h5W
2、因为没有按法定程序审理,本案没有依法排除”被告人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事实”。 w_^g-P[o-
真相是溧阳市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10笔犯罪事实……供述与口供所涉及的事情基本一致。 Ck^jgB.7
请问以上理由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吗? e{`DvfY21
另外是否存在“适用法律的重大错误”? |PW.CV0,
本人认为只要符合任何一条都应执行”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 >[TJ-%V>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