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载有“被告人彭海清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基本无异议”的内容,但代理律师认为,指控犯罪是严谨而慎重的国家行为,当事人有异议就是有异议,无异议就是无异议,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结论,不容许有任何含糊的空间。按照法律文义的通常解释,“基本无异议”的意思应当是大部分无异议,同时小部分或有异议。那么小部分或有异议的内容具体是什么?能否达到刑事诉讼工作中认定犯罪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些疑问在判决书中均没有答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原审以“基本无异议”替代“无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而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不负责任的。 qGB{7-r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