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可以对抗占有权的,也就是说,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不是我的,哈哈。我的东西你在用,我随时可以要回来,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在本权内容当中,所有权最大,知道吧?因此,这种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行为,就不构成侵财犯罪。当然了,这个非法占有故意或者目的,简单地说,两层意思:一是排除意思,就是排斥财产所有权人的占有;二是利用意思,就是他拿来给自己用的,或者送人什么的,反正就是发挥这个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哪怕是一个非法高档的家具,他偷来烧火取暖,也是利用了它的价值,而不是拿来单纯把它给毁了的,当然毁了的有时也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对吧,但我们是针对侵财类犯罪而言的,它不构成侵财类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窍门。 TC. ,V_
最后是处理好刑民关系。这个问题可能更复杂一点,但我们也可以争取把它简单化一下。当一个侵财案子摆在你面前,需要你判断罪与非罪的时候,你首先需要对照的,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别管律师跟你提什么经济纠纷、民事关系的,是犯罪,肯定有纠纷,没有纠纷要检察院法院干吗?记住,刑法讲实质,民法讲形式,办刑事案子要看实质内容,不要被所谓的民事纠纷各种纷乱迷失双眼。对此,要记住下列口诀:第一,不要一听到这个案子属于违反民事行政法律的案件就认为不构成犯罪。违反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完全可能(并不当然)违反刑法进而构成犯罪了,他从开始借的时候就虚构用途、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所以,在办案中,不能一看案件里面存在民商、行政法等法律规定的纠纷,就判断这是个民事行政案子,刑法不管。如果是这样,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比如,遇到抢劫、侵占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侵占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抢劫、侵占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抢劫罪与侵占罪对吧?抢劫行为、侵占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那么侵财类案件也是一样。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哪个不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第二,由于刑法是民商法等法律的保障法,刑法与民商法等法律的性质与目的不同,对于刑法上的概念,不能完全按照民商法上的定义去解释,而应根据刑法的性质与目的进行解释。听不明白?简单地说,就是刑法看实质,民法看形式啦!你不要从字面上去看民法上怎么规定,你就死死咬住一条:符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内容?只要符合,别跟我绕弯子!所以说,熟悉刑法法条,掌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办理侵财类案件来说,这才是王道! q4q6c")zp
就是非法占有故意,因为这个太重要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也就是说,拿别人的东西当自己的东西,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给谁就给谁,一点也不见外,当然就不是给原来的物主,反而是还不让人家拿回去。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就是拿人家东西当自己的不见外,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就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给谁就给谁,它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这二者的机能不同。前者的机能主要在使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一时使用他人财物的“盗用”、“骗用”、“夺用”等不可罚的“用”,以后还归还的行为相区别;后者的机能主要在使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还有其他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占有的对象。很多侵财类犯罪,比如盗窃、诈骗的对象,实际上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普通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比如抢劫作为唯一欠款凭据的欠条以消灭债务。所以,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对象既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其中的财物,既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值(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值有时也可能被评价为财产性利益)。 二是占有的主体。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行为人为了单位非法占有而盗窃、诈骗他人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诈骗罪。因为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盗窃、诈骗等行为,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意味着毁坏、隐匿财产,仍然能够被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说明行为人具有利欲动机、非难可能性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是非法的含义。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根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理解,只要是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进而认定行为人的占有目的具有非法性。因此,一般来说,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根据,或者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产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合法根据,通常是指符合财产法的根据。例如,如果行为人没有使受骗人向自己或第三者转移财产的民法根据或者民法上的权利,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占有目的的非法性。再如,行为人虽然对某种财物享有所有权,但不可忽视刑法对所有权的拟制规定。即根据民法的规定,行为人对某种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人或者单位。例如,《刑法》第91 条第2 款规定: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据此,A 将邮件交付邮局投递之后,该邮件在邮局的运输过程中,民法依然认为该邮件的所有权属于A,邮局只是占有了邮件;但根据刑法的拟制规定,该邮件已经属于公共财产,而非A 的私人财产。如果A 窃取邮件的,依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如,B 所有的卡车因为违章被国家机关扣押,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决定,B 只有缴纳罚款后才能将卡车取回。根据民法的规定,卡车在国家机关扣押期间,依然属于B 所有;但根据刑法的拟制规定,该卡车属国家机关的公共财产,而非B 所有。同样地,如果B 采取欺骗手段从国家机关骗回卡车,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不存在刑法的拟制规定,对非法占有目的也应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解释。因为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已经不再绝对化,而是受到公法的限制。例如,即使自己所有的刀具,也不能随身携带在民用飞机上。即使自己所有的房屋,也不能用于开设赌场。在上例中,当B 的卡车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后,虽然B 在民法上依然对卡车享有所有权,即使在刑法上也承认B 对其卡车享有所有权,但B 对卡车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了合法限制。详言之,B 只有缴纳罚款后,国家机关才能解除对其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如果B 不缴纳罚款,就不可能像民法上的所有权人那样行使所有权。显然,B 要想将对卡车的所有恢复至不受限制的状态,就必须缴纳罚款。换言之,缴纳罚款后索回卡车,才是合法地恢复对卡车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如果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索回卡车,则意味着不法恢复了对卡车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这种意图,也属于非法占有目的。概言之,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局限于从他人占有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的目的,还应包括从自己受公法限制的所有非法转移为不受公法限制的所有的目的。 m|# y
>4
ivPg9J1S
c,22*.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