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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提示及举报渠道[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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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5-03-13 15:20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尊敬的客户,您好!
为更好的为您提供服务,特将我公司反保险欺诈提示及举报渠道进行公示,敬请您给予监督。

一、反保险欺诈提示


请您与我们一同杜绝以下保险诈骗类欺诈行为: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提供虚假理赔申请材料;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二、保险欺诈的定义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人员或者财产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民事责任】对于保险诈骗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付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四、自觉抵制保险诈骗
1. 投保过程中遵守如实告知义务,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真实准确。
2. 妥善保管保单和个人信息,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3. 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通过正规渠道报案,如实提供案件信息,积极配合保险事故调查。
4. 不抱侥幸心理,坚决抵制不法利益诱惑。
5. 一旦发现保险欺诈线索信息,及时向有关保险机构举报;涉嫌保险诈骗罪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典型案例
上海李某红等人涉嫌人身伤害险保险诈骗案。2024年4月,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李某红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红等人利用其保险从业经历和熟悉业务流程优势,以垫付保费、帮助投保等形式招揽大量人员向多家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在无实际就诊情况下,以“投保人”名义就诊住院并冒名顶替获得虚假病史、住院记录,后由李某红交给虚假“投保人”用以向各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从中非法牟利,涉案金额920余万元。目前,李某红等2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摘自公安部公布十起全国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典型案例)

、反保险欺诈提示及举报渠道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00,分公司举报电话:86633099
(post by :2025-03-13 15: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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