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溧阳法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饲养宠物。宠物的陪伴,给人们的生活增添很多乐趣,也可以帮助人们调节情绪。但不文明的养宠行为,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安全隐患,遛狗不拴绳引发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 Z'F=Xw6;b
近日,钟某如往常一般早起前往操场晨跑,正在锻炼时,被路边突然窜出的一只大型金毛犬惊吓到,钟某一时情急进而后撤步避让,随即摔倒在地。后续钟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检查后医生诊断为粉碎性骨折。事发后,通过调查事发地监控,确认金毛犬的主人朱某在遛狗时并未牵绳。钟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vC1D}=Fp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朱某作为犬只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大型犬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应用束犬链等,钟某摔倒受伤与朱某饲养的金毛犬窜出存在因果关系,而钟某仅是在日常晨跑,并未作出过激举动,故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判定朱某赔偿钟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07FS|>DM'Z
作为一名合格的铲屎官,饲养宠物必须依法依规,携犬外出应用束犬链,对大型犬只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文明养犬,不仅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也是在方便他人、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对自己和狗最好的保护。 0! 6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