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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百姓生活]遛狗不牵绳致人骨折,饲养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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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遛狗不牵绳致人骨折,饲养人要担责![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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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5-03-06 15:4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 电信
来源:溧阳法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饲养宠物。宠物的陪伴,给人们的生活增添很多乐趣,也可以帮助人们调节情绪。但不文明的养宠行为,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安全隐患,遛狗不拴绳引发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 jYF3u0 )  
近日,钟某如往常一般早起前往操场晨跑,正在锻炼时,被路边突然窜出的一只大型金毛犬惊吓到,钟某一时情急进而后撤步避让,随即摔倒在地。后续钟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检查后医生诊断为粉碎性骨折。事发后,通过调查事发地监控,确认金毛犬的主人朱某在遛狗时并未牵绳。钟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Jvqq|T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朱某作为犬只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大型犬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应用束犬链等,钟某摔倒受伤与朱某饲养的金毛犬窜出存在因果关系,而钟某仅是在日常晨跑,并未作出过激举动,故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判定朱某赔偿钟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J#]y KgT  
作为一名合格的铲屎官,饲养宠物必须依法依规,携犬外出应用束犬链,对大型犬只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文明养犬,不仅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也是在方便他人、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对自己和狗最好的保护。 4\3t 5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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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2025-03-06 15: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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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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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5-03-06 16:39   , 来自:江苏省无锡市 联通
重点是你要找到狗主人的 ZM?r1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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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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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5-03-06 17:52   , 来自:浙江省杭州市 电信
总共赔了多少钱? ]IV;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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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5-03-07 15:3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要是找不到狗主人,那就冤了 sQs5z~#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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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兽人 金币 +1 03-08 - 来自溧阳论坛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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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5-03-26 23:5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市政府广场那里大半夜下班开电瓶车回家,碰到两只大型犬没牵绳子,没人,追着我我电瓶车咬电瓶车轮胎,你说如果摔了一跤都不知道找谁。 gj^]}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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