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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JL%J 2月28日上午,溧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化肥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该案系溧阳首例在知识产权涉农犯罪案件中适用“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nTgrgS(= A公司系某化肥注册商标注册人。2023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甲为增加尿素产品销量,赚取利润,未经A公司授权,擅自将A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尿素包装上。之后与被告人王某乙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尿素出售,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107310元,被告人王某乙销售金额为89250元。经鉴定,案涉有关产品系假冒案涉注册商标的商品。
eY)JuJ?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A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注册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预缴罚金等情节,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因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从事化肥行业生产、销售活动,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化肥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03WLVP@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化肥等农用物资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的案件以往主要集中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因本案事关农业安全的民生领域,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犯罪,考虑到涉农用物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秩序,在知识产权涉农犯罪案件中首次适用“禁止令”,充分体现了溧阳法院保护农业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决心。
来源:溧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