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font-size: 10.5pt,10.5pt] 吴某与陈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陈某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推销员一职。2023年5月,陈某为完成公司考核,找到吴某请求帮忙完成一下业绩,一年后可以退保并保证不让吴某亏。碍于朋友关系,吴某答应了陈某的请求,随即花12万元购买了一份。一年后,吴某退保,经结算,吴某仅收回111929.78元,尚有8070.22元损失未填平。遂通过找到保险员朋友要求补偿损失,两人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根据保险法规定:[size=font-size: 10.5pt,10.5pt]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size=font-size: 10.5pt,10.5pt],,[size=font-size: 10.5pt,10.5pt]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国家效力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损失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错,陈某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过错较大。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吴某8070.22元,对于陈某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