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溧阳法院:在生产经营中,“董监高”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拥有较高的管理职权,但这种职权亦是受到监督和制约的,并非“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u;
]4ydp
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高某(持股51%)、陈某(持股49%),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行使决定执行董事报酬事项等职权。2023年2月3日,高某通过公司账户向其个人支付工资16万元。因公司从未形成关于执行董事工资报酬的股东会决议,而后陈某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向公司返还16万元及相应利息。 qV$\E=%fhM
法院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建筑公司返还款项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a,ff8Qm
陈某系某建筑公司股东、监事,其认为执行董事高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具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涉及执行董事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高某称公司筹建时约定其工资为5000元/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股东会对执行董事报酬事项形成决议或已获得股东一致同意,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其个人发放工资报酬有其他合法依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高某擅自向其个人发放工资报酬的行为,减损了公司的财产,侵害了公司利益,其理应向公司返还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F:)S"3_~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PTS
dW~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z=6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8
61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yg@8&;b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