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原告李某及朋友在某景区游览,游览期间李某到景区设置的固定休息凳上休息。休息椅下方的地面铺设有地板,因休息凳挨着树木,景区未将凳下地面全部用地板封死,而是留下一些孔洞以便植物能够从中穿过,保护植物的生长。短暂休息之后李某收拾东西准备继续游览行程,谁知在站起来的过程中不慎右脚踩入上述孔洞中,受了伤。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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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并经医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在与景区所属旅游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李某将该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oe_,q&e
庭审期间,经司法鉴定确认,李某因伤致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残疾,需设置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日、60日、90日为宜。 *q1sM#;5
同时经实地勘察测量,事故发生时涉孔洞长约20cm,地板孔洞边缘距离树木大约10cm,地板距离地面大约7cm。事故发生后,该景区将地板边缘向树的方向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距离大约为4.5cm。 KH$o X\v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景区路面铺设地板是为了游客行走安全,地板留设孔洞为了便于树木生长,但在留设孔洞的时候未能注意孔洞大小尺寸、考虑地板与地面的落差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主体,其在景区行走、休息时,对树木下方预留的生长孔洞未能尽相应注意义务,亦存在较明显过错。综合考虑本案的发生地点、原因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旅游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