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工作的通告 V;!D:N8<
发布日期: 2017-04-28 e|I5Nx2)
为创建文明城市,强化我市城区犬只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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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日起,在溧阳市城区范围内(城东大道接239省道接中关村大道接104国道接241省道接燕城大道接城东大道闭线范围内),强化犬只管理。 S(Pal/-"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A7`^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绳,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oCr6 ]
(二)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商业街、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以及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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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Wq4?`{
(四)及时清除犬只便溺。 jHd~yCq
(五)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Oj:`r*z43
(六)城区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标准和品种见附件)。 Lv_>cFJ}[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IV7dKzl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cH#`f4
三、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g\B?s]
四、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C}!|K0t?
五、养犬人对犬只在道路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予以清除;污染环境的,可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nRlXH
六、养犬人饲养的危险犬或每户超过一只犬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自行处置;市民发现流浪犬,可拨打110电话,由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收容救助。 V;m3=k0U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政府将组织开展犬只管理专项行动,救助流浪犬、弃养犬,处置危险犬,捕杀狂犬病犬,对涉犬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NS1[-ng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LPVD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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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溧阳市城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和品种 T<OLf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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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