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全站导航
社区
网购
信息
互动
生活
房产
兴趣
UID:449650
微博条 | 粉丝1人
关注Ta 发消息
UID:454436
微博条 | 粉丝0人
引用 引用楼主天.山.来.客于2024-04-27 17:31发表的 :不要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抢夺、扯拉了还不是打?反之,该笋不除,来年还是所谓的绿化?它不同于其它花木的“破坏”,虽然是被有些网民定性为“偷”……划重点:金色嘉园是什么样的群体?邻里之间天下少有 (2024-04-27 17:31) ^y::jK
UID:148730
微博条 | 粉丝34人
UID:133127
微博条 | 粉丝57人
引用 引用楼主“暖阳”于2024-04-28 21:50发表的 :什么样的群体?对事不对人,邻居也好、旁人也好,心中一杆秤。 (2024-04-28 21:50) P>L +t`'
引用 引用楼主df5ayc于2024-04-28 22:09发表的 :这么好的贴不能沉下去了,支持一下 (2024-04-28 22:09) ][]
UID:368464
微博条 | 粉丝20人
引用 引用楼主cy310于2024-04-27 11:25发表的 :是你智力有问题呢?还是智商不够?之前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共有和公共是两个概念,偷窃与破坏也是两种罪名,如果你不理解可以自行百度,别自取其辱。让我去你的小区砍树?我既不是你们小区业主也不享有共有权,我干嘛要来?。 (2024-04-27 11:25) lo!+f"7ym\
引用 引用楼主涅盘的凤凰于2024-04-27 11:12发表的 :算了,也别白金瀚宫了,你进不去,进去后一举起锯子保安就来了。你就来码头街和平桥吧,桥边有几棵五针松,有一次园林公司的人维护时我路过问了一下价格,说要7万,你来,拔掉带走。我就一个老百姓,我也不知道这松树盆景的物权归属,我也不知道跟我有几元钱还是几分钱关系,或许 .. (2024-04-27 11:12) o.G!7
引用 引用楼主溧阳星辰于2024-04-27 13:01发表的 :你高兴就好,我都懒的反驳你了,白了个痴。看看你都写得是个啥玩意儿。键盘侠不可怕,以自我为中心的键盘侠才可怕。很不幸,今天我遇到了。大人告诉我,不要和傻子玩。以前不懂,现在,懂了。 (2024-04-27 13:01) YY!6/5*/]
UID:246241
UID:391611
引用 引用楼主等一等于2024-04-28 23:31发表的 :我也服了你了,你可真能杠啊,你看看,那时候让你好好读书,你非得想着去养猪,现在猪肉卖不起价,书也读的一塌糊涂。你要不再看看人家说的和你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VFHHi:I (2024-04-28 23:31) 5`RiS]IO]
UID:380784
微博条 | 粉丝6人
UID:454502
微博条 | 粉丝3人
UID:10071
微博条 | 粉丝9人
引用 引用第660楼剑吼西风---2于2024-04-29 08:07发表的 : hgj0tIi/ 损坏公共绿植,是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大爷站出来制止,你应感到羞耻!应谢恳道歉!而你却心有不甘,怒而上网自曝丑陋,险皮之厚而不自知,受众网民指责规劝而不自省,真是不可理喻!再次提醒你,面对各种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给予制止和谴责! ?zE<
引用 引用楼主cy310于2024-04-28 16:44发表的 :笋在成为竹之前并不属于观赏植物,且有食用价值。笋被拔走后并不影响竹的生长与观赏,且可再生,类似果树结果。既然确定了可食用价值便可视为小区内的共有收益。类似小区内公共区域广告位租赁收益,或者果树结果的收益。如果你对笋与竹的生长习性不理解可以自行百度。 (2024-04-28 16:44) Rgs3A)[`d/
引用 引用楼主馋宝宝q于2024-04-28 20:51发表的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cF-Jc}h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9<_s ^_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 (2024-04-28 20:51) ojiM2QT}m
引用 引用楼主剑吼西风---2于2024-04-29 08:07发表的 :损坏公共绿植,是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大爷站出来制止,你应感到羞耻!应谢恳道歉!而你却心有不甘,怒而上网自曝丑陋,险皮之厚而不自知,受众网民指责规劝而不自省,真是不可理喻!再次提醒你,面对各种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给予制止和谴责! (2024-04-29 08:07) |V*e2w
引用 引用楼主cy310于2024-04-29 08:46发表的 :所以说你的认知有限,一会说人家偷窃,辩驳不过,又改口说人家损坏,损坏的定义又解释不清楚,又改说缺失公德。实质的证据一个都拿不出,这和一个站在马路上骂街的泼妇有什么区别。还是那句话,你家被偷了你都证明不了被偷的东西是你的。无能的体现。 (2024-04-29 08:46) 0v,`P4_k
UID:61396
引用 引用楼主馋宝宝q于2024-04-28 20:41发表的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4Fht(B|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 QcG^R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 (2024-04-28 20:41) 9kiy^0 7G
UID:378623
引用 引用楼主钻石恒久远于2024-04-27 20:51发表的 :非常赞同你这段话,我是发自肺腑的真心说 (2024-04-27 20:51) JS.'v7
引用 引用楼主等一等于2024-04-29 09:21发表的 :你就是,人家站着说,你坐着说,人家坐着说你躺着说!你整个就是,你这么说,我就那么说。你说让人家说损坏的定义,我毛估估么不下五六个人给了你答案。你呢,就是,我不看,我看不见。对于她是不是偷,那如果业主就是主张她是偷提起了诉讼,定义是不是偷那就是法官的事情了。我 .. (2024-04-29 09:21) 9(]j e4Cn
引用 引用楼主等一等于2024-04-29 09:21发表的 :你就是,人家站着说,你坐着说,人家坐着说你躺着说!你整个就是,你这么说,我就那么说。你说让人家说损坏的定义,我毛估估么不下五六个人给了你答案。你呢,就是,我不看,我看不见。对于她是不是偷,那如果业主就是主张她是偷提起了诉讼,定义是不是偷那就是法官的事情了。我 .. (2024-04-29 09:21) V}?5=f'
引用 引用楼主剑吼西风---2于2024-04-28 16:17发表的 :网民在网上议论,不是在法庭作陈述,用词不可能严谨精准。此事件的讨论中,所谓“盗窃”、“限制人身自由”之说,不过是情绪化的大而不当之词,但贴主朋友的“掰笋损坏公共绿植行为”,确实属于有违公德的贪小便宜,网民斥之为“偷盗”,情有可原,而你因不满网民将小事上升为“ .. (2024-04-28 16:17) '@FKgy;B)-
UID:443634
微博条 | 粉丝4人
引用 引用楼主霓依飞扬于2024-04-28 16:11发表的 :我路过了解了一下,她不是手贱是偷是毁坏小区绿化,往小的说要教育大的说是违法,不要和我杠,你家小区里的绿化谁都可以去拔或砍的吗,很好奇你住哪个小区 (2024-04-28 16:11) wi!Ml4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