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蒋某系溧阳某小区某楼幢1102室业主,刘某系同楼幢1103室业主,二人所购房屋位于同一楼层,一层有三户,蒋某为中间户,刘某为西边户。蒋某房屋西南位卧室南面设备平台,与刘某房屋东南角设备平台紧邻。刘某所购房屋有设备平台4处,诉争设备平台位于东南角,长180厘米,宽60厘米,该平台东面、南面以格栅包围。刘某房屋另有3处设备平台分别位于房屋西南角、西面及西北角,其中西面设备平台面积最大,长180厘米,宽160厘米。2022年3月,刘某先行进行装修,将除诉至设备平台外的其余3处设备平台通过砌墙或封玻璃的方式改造并纳入室内面积,将规格为6匹的中央空调外机安装于诉争设备平台,外机出风口朝东,距离蒋某房屋西南位卧室窗户距离约为170厘米。2023年3月,蒋某开始装修房屋,并就空调外机位置与刘某协商,未得妥善解决后蒋某在其卧室南面设备平台,距离诉争设备平台格栅15厘米处安装玻璃一块,因空调外机正常运行需60至70厘米的通风空间,刘某发现其空调不再制冷。
2023年9月11日,蒋某诉至本院要求刘某拆除空调外机。同日,刘某亦诉至本院要求蒋某拆除玻璃。
02调查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察,勘察中发现,除刘某在诉争设备平台安装空调外机外,同楼幢另有803室使用该处设备平台安装规格为1.5匹空调外机一台,其余业主暂未装修或未使用该处设备平台,802室尚未装修入住。
2023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拆除安装在1103室东南角设备平台的空调外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设备平台属于刘某房屋设备平台时,其在诉争设备平台安装中央空调外机是否对邻居生活造成妨害?
(一)民法典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蒋某作为1102室的不动产权利人,其因被告刘某安装的空调外机影响其正常生活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使用空调应当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互尽合理注意、包容义务,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法院的现场勘察,蒋某房屋即1102室西南位卧室南面窗户距诉争设备平台约170厘米,结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第5.8.4.2条规定可知,刘某房屋即1103室涉案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涉案空调外机安装位置虽属于1103室设备平台,但1103室房屋设计的空调外机设备平台共有4处,刘某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预留的4处设备平台中选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对相邻方影响较小的位置进行安装,但刘某将1103室其余3处设备平台均纳入室内使用面积,选择在诉争设备平台安装6匹中央空调外机,对相邻关系人即蒋某的生活造成妨害,也超过了相邻关系人的必要容忍限度。
04典型意义
空调是当今居家生活的重要构成,不少家庭更是选择中央空调。在一层多户的商品房中,空调外机噪音与废气时常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协商无果时产生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部分业主据此认为其对房屋的设备平台具有“绝对的”使用权利,进而忽视处理相邻关系的“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事实上,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但这种平衡并非指要求一方无限制容忍,而是在合理限度内容忍。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谦逊礼让、与人为善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古语亦云,让他三尺又何妨,而今当事人却为这“三尺”诉至公堂。本案的处理,在通过现场勘察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对不当的设备平台使用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对社区居民、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普法教育意义,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溧阳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