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溧阳市人民法院吕捷院长关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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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有异议,按《刑诉法》221条规定必须用普通程序审理。溧阳市人民法院却没有依法审理,强行判决。 #Dj"W8'zh
导致《驳回通知书》认定“口供与证人证言所涉及的事实基本一致”事实的相互印证。 RsqRR`|X?
也就是说原判决己明知“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如果依法经过普通程序审理就无法将本人入狱。 !q~X*ZKse
驳回通知书是良知法官“良心发现”的实话实说,也是避免日后追责的自我保护之举。 7gVh!rm
不知江苏省政法委督办后的重新审查过程中能依法“实话实说”否? J^ +_8
不知对否, 请求研判! >zPO>.?h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