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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3I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为他人谋利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m(]@6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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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受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利益; 1[g -f,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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