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错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刑事律师意见) bQy%$7UmX,
二、申诉案件在程序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zp2;]W
代理律师由于未在一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至今未能查阅案件卷宗。目前仅通过研读判决书结合当事人陈述,就已经发现了本案在刑事审判程序适用上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rH9}nL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问彭海清是否认罪?彭海清当庭对于案件的定性表达了质疑,明确提出了“如何定性?”的问题,即彭海清已经提出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或为违纪行为的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原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pBv#\"qk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在当事人当庭对于案件定性表达了明确质疑的情况下,依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程序上是明显错误的。同时,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归纳了彭海清委托的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鸥、律师钟芸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也明确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原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申诉案件在辩护人已经提出无罪辩护观点的情况下,同样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o1WidJ"
虽然(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载有“被告人彭海清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基本无异议”的内容,但代理律师认为,指控犯罪是严谨而慎重的国家行为,当事人有异议就是有异议,无异议就是无异议,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结论,不容许有任何含糊的空间。按照法律文义的通常解释,“基本无异议”的意思应当是大部分无异议,同时小部分或有异议。那么小部分或有异议的内容具体是什么?能否达到刑事诉讼工作中认定犯罪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些疑问在判决书中均没有答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原审以“基本无异议”替代“无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而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不负责任的。 yOK])&c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程序适用错误并非是可以忽略的小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的底线问题。《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只有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才能保证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更是多次重申依法办案是底线要求,只有实现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公平正义;只有程序符合规范,才能实质解决问题。代理律师恳请贵院在纠正程序错误的问题上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底线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SO<m(o)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