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张云庭长: @QpL*F
原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是否足以证明:原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己发现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条件? P_Gu~B!Y
1、原审代理律师己提出”罪与非罪“和”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BUI#y `J
2、被告人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有异议; k'"R;^~xg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审判长张俐问”认罪不认罪”时,本人明确回答:到底是违纪还是犯罪? `]6W*^'PD
请调取庭审时的同步同音录像核实。 %dd B$(
4、原判决对指控的第1起贪污犯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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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张庭长回应: |1!OwQax
1、以上都是简易程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结合《刑诉法》221条规定”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 DM)Re~*
这里的”发现”是指溧阳市人民法院发现,而不是申诉人发现。 Ly`.~t(~l
也就是说法院己”发现不适用……”应当依法改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qBJ
2、因为没有按法定程序审理,本案没有依法排除”被告人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事实”。 {A MAQ
真相是溧阳市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10笔犯罪事实……供述与口供所涉及的事情基本一致。 sx[mbKj<
请问以上理由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吗? v~dUH0P<>e
另外是否存在“适用法律的重大错误”? `ST;";7!
本人认为只要符合任何一条都应执行”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 }lx'NY~(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