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彭海清,身份证号320481196401122212,于2014年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刑满释放。 lo+A%\1
本人认为该判决属错案,释放后坚持申诉近10年,2021年江苏省政法委确定为督办案件并交溧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4B.*g-L
本人今日发帖希望溧阳市人民法院尽快启动再审程序,相关事实和理由: &8lZNv8;(p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刑申1号《驳回通知书》结论(2)中载明: e"<OELA
1.“证人证言与你的供述所涉及的事实基本一致”。 L0o\J`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GTd,n=
也就是说原判决定罪量刑的事实,仅凭口供也只能达到基本一致,不能认定有罪。 .k !{*
2.“该部分涉及的证人均陈述所送你财物与你担任职务有关,都是希望得到你的关照,……,虽行贿人没有明说具体的请托事项……”。 {wKB;?fUvk
根据《刑法》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