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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百姓生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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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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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5 08:22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从4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SobOUly5{  
时间:2024-07-24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字体:大 中 小】 $*-UY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对《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主要情况进行说明。史卫忠介绍,《若干意见》的修订,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贯彻立法精神、做到全面落实、力求准确落实、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u&{=nU  
V =9  
[责任编辑: 李先硕 K."%P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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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5 08:50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要统筹推进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确保整改见人、见事、见底、见效。 Lkf}+aY  
o W<Z8s;p  
本报讯(记者刘亭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统一部署,今年4月26日至6月27日,最高检党组第二轮巡视分别对北京、江苏、浙江、重庆、青海等五个省级检察院党组开展常规巡视。7月9日,最高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最高检党组先后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并对反馈和整改工作进行部署。7月11日至17日,各巡视组相继向被巡视省级检察院党组反馈巡视情况。最高检有关院领导出席巡视反馈会并讲话。 VV'*3/I  
vr2cDk{  
要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深入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检察专业人才培养。要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统筹推进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确保整改见人、见事、见底、见效。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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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5 09:1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尊敬的溧阳市委书记: ;B=aK"\  
    依法申诉10年、江苏省政法委督办4年、网络舆情申诉118天。                       =|agW.l  
  请督促溧阳市人民法院重点关注本案的焦点问题: q_.fVn:!  
    1、原判决到底是否属于”适用法律的重大错误"?; d :';s~  
    2、原判决到底属于”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强行判决”?; 7m-%  
     3、驳回通知书载明:”原判认定的10笔受贿事实除了你自己的供述外,还有相应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证人证言与你的供述所涉及的事实基本一致”。 aq$ hE-{28  
    上述第1、2点请对照北京律师意见正面回应;第3点请关注,原判决认定的10笔受贿事实到底达到”确实充分”了吗? :/|"db&`  
    请求溧阳市人民法院再也不要”绕圈子,忽悠当事人了”。 :Mu *E5  
    本人只求依法纠错,没有奢望! swF{}S"  
                                                                                              申诉人:彭海清 7v%c.  
                                                                                                            2024.7.25 3>1^$0iq  
k B> F(^  
AChz}N$C  
                                                                     刑事申诉律师意见 |2q3spd  
A0)^I:&  
溧阳市人民法院: f zo'9  
申诉人彭海清不服(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一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彭海清委托我们作为申诉代理律师。 h) Wp  
      首先感谢贵院院领导及各庭室领导百忙之中于6月5日安排了接待谈话,代理律师对于贵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必复”要求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赞赏!代理律师同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申诉必复”决不是流于形式的姿态,回复与正式见面只是第一步,实质性地解决问题还需要我们各方共同努力、下更大的功夫,以实现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的工作目标。代理律师现补充发表如下书面意见,供院领导及各庭室领导参考: =Hd yra  
n6% `  
    一、请依法依规保障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uAPVR  
虽然早先《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对于刑事案件申诉阶段是否可以阅卷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的出台,目前已有明文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各级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墒Σ樵摹⒄⒏粗瓢妇聿牧系裙ぷ魈峁┓奖愫捅U稀6苑稍怪概傻穆墒Ω粗葡喙夭牧系姆延糜枰悦馐铡S刑跫牡厍梢蕴峁┩显木矸瘛� [HQ)4xG  
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便开展申诉代理工作,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曾前往贵院申请查阅案件卷宗资料,被贵院诉讼服务中心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发文要求保障律师阅卷权,但是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做法却并不统一。鉴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明确,代理律师再次提出请求,请贵院积极落实刑事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准许代理律师就本案申诉进行阅卷。 *z0d~j*W;  
Lg7A[\c ~  
     二、申诉案件在程序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EhHxB fAQ  
代理律师由于未在一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至今未能查阅案件卷宗。目前仅通过研读判决书结合当事人陈述,就已经发现了本案在刑事审判程序适用上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m]2xOR_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问彭海清是否认罪?彭海清当庭对于案件的定性表达了质疑,明确提出了“如何定性?”的问题,即彭海清已经提出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或为违纪行为的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原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Uw 0zC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在当事人当庭对于案件定性表达了明确质疑的情况下,依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程序上是明显错误的。同时,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归纳了彭海清委托的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鸥、律师钟芸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也明确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原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申诉案件在辩护人已经提出无罪辩护观点的情况下,同样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D/zC'l  
     虽然(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载有“被告人彭海清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基本无异议”的内容,但代理律师认为,指控犯罪是严谨而慎重的国家行为,当事人有异议就是有异议,无异议就是无异议,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结论,不容许有任何含糊的空间。按照法律文义的通常解释,“基本无异议”的意思应当是大部分无异议,同时小部分或有异议。那么小部分或有异议的内容具体是什么?能否达到刑事诉讼工作中认定犯罪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些疑问在判决书中均没有答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原审以“基本无异议”替代“无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而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不负责任的。 O6;"cUv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程序适用错误并非是可以忽略的小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的底线问题。《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只有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才能保证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更是多次重申依法办案是底线要求,只有实现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公平正义;只有程序符合规范,才能实质解决问题。代理律师恳请贵院在纠正程序错误的问题上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底线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XTd9E^tXq  
s FFQ]ST2p  
        三、申诉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本案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E1S{!24m  
代理律师由于未在一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至今未能查阅案件卷宗。目前仅通过研读判决书结合当事人陈述,就已经发现了本案在事实认定上确实存在以下的重大问题: /g<Oh{o8  
(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第8、第9两笔受贿行为,行贿人无具体请托事项且数额不大未超出人情往来的合理“限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海清收受行贿人的钱财(软壳‘中华’香烟提货券及商场现金购物卡)是事实,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以及业务上的关系,虽行贿人没有说明具体的请托事项,但被告人明知行贿人的意图和目的而收受行贿人的财务,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7eG8  
    代理律师认为,原审在此处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系属于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情况下的类推定罪。依照2016年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构成贿赂罪的要件其中(一)是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u$8Z  
申诉案件发生于2016年以前,上述规定不能适用于彭海清。在案件审理的2014年度,依照当时的刑事审判政策,“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须依照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原审判决书认定第8笔李海平行贿,第9笔黄秋兰行贿中,二人都无具体请托事项,仅系在春节前一般礼节性的礼金往来,至多属于违纪行为,不具备认定彭海清构成受贿的要件,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yU v YV-7  
      依照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裁判要点已有明确的认定:“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4 ThFC  
     显而易见,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政策,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具体请托事项。原审法院突破了上述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政策,自行创设了法律适用的规则,在没有查明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彭海清受贿犯罪事实成立,属于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 ~w>h#{RB  
     按照现在的眼光来看,本案中多人于传统节日期间,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分别向彭海清赠送数千元礼金或礼品卡的行为,有可能属于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而进行的物质投入,也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感情投资”。即使依照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感情投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才能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彭海清当时接受礼金或礼品卡的数额,即使按照现在的标准也未达构成受贿犯罪的程度,其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作为受贿处理。 1Nt &+o  
K29/7A/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报告再次指出:实现强化人权和诉讼权利保障、做实人权司法保障,需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对于无罪的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再审改判无罪。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在程序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严重错误,请人民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要求,依法依规保障彭海清的申诉权利,依法依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依规纠正错案。 C27:ty V  
此致 {]^Ixm-,f  
?mg@zq8  
                        申诉代理律师: 陈凯  刘凡           0\%g@j-aD  
                              2024年7月15日 +& r!%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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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5 10:5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彭主任人还是不错。不过,在Guan场上混过的,想抓点小辨子很容易,想翻案很难。 [%P#ie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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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5 12:1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鸡蛋里挑骨头没用,罪刑法定的原则个别人骗小孩子可以的,再说现任领导绝不会给”枉法裁判者〞买单,这个帐都会算的,倒查20年。 W$c@C02<  
     最高法、最高检对〞冤假错案“纠正决心是坚定不移的”零容忍”。 @?3f`l 9  
    ”一手遮天”? LIZB!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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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5 12:20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更正”罪刑法定的原则个别人骗小孩子可以的”应该为: |mb2<!ag{  
”罪刑法定的原则是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抓小辫子骗骗小孩子可以的”。 Y?0/f[A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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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5 15:3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何必当初呢? CXlbtpK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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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公平正义”的结果。 ~^m U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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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会”缺席”! yeo&Qz2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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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5 21:58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正义不会缺席,说得多好啊,这简直就是真理、是真谛,这不,10年前,如果正义缺席了的话,法官就会放过一个本应是人民公仆的贪官,如果公平缺席的话,贪官就可能被法官粉饰得一清二白,可以依然逍遥法外,继续在贪污腐败之路上狂奔、狂飙。我真的想不通,一个贪污腐败之人居然能够连续几个月天天霸坛,大谈什么“公平正义”,大谈什么维护公平公正正义这样的大道理,吃瓜群众的牙齿都要笑掉了,呵呵,坛友们大家想想,如果他现在的言行是真的话,怎么还会是贪官呢,根据他现在的觉悟,应该不输焦裕禄、不输包拯了呵呵,所以面善心恶之人不可信,口是心非之人不可信,不思悔改之人不可信。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没有错,但是被人卖了还给人数钱就是大大大的错,要知道你要翻案、你能翻案的话何必如此的天天打边鼓呢,何不直接对症下药,叫替你消灾降福之律师直接反诉判你刑的法官呢,底气不足就别痴心妄想了,你认为的什么律师之意见纯粹是忽悠而已,呵呵,你还以为是什么核武器,其实就是空气。没有什么楠用的,别再做这样的青天白日梦了。用句歇后语就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也”。 |2abmu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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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6 09:3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申诉10年、省政法委督办4年、网络申诉119天。     1UE6 4Kl:S  
不知溧阳市人民法院何时能正面回应诉求?依法纠错   `-3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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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4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字体:大 中 小】 !"\80LP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对《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主要情况进行说明。史卫忠介绍,《若干意见》的修订,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贯彻立法精神、做到全面落实、力求准确落实、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CE/Xfh'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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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移山的启示: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请看愚公与智叟的对话: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甚矣,汝之不惠!以残年余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北山愚公长息曰:“汝心之固,固不可彻,曾不若孀妻弱子。虽我之死,有子存焉”。 操蛇之神闻之,惧其不已也,告之于帝。帝感其诚,命夸饿氏二子负二山,一厝朔东,一厝雍南。自此,冀之南,汉之阴,无陇断焉。 本人坚持申诉10年,案中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己水落石出(己提交法院)。 2021年感动了江苏省政法委,江苏省政法委作为省级督办案令溧阳法院重新审查,不知溧阳法院何时给我当庭陈述澄清事实的机会? R )mu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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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研判,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到底符合不符合《刑诉法》214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吗? J/[=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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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如光,照亮前行的道路! 2T V 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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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目张胆  ! %*`J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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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底线不容越界, V3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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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OstR`U3  
    这也就是入额法官宣誓的真谛。 ReM=eS  
d*~ ICi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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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百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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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d)7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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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督促溧阳市人民法院重点关注本案的焦点问题:   :j]vf8ec  
    1、原判决到底是否属于”适用法律的重大错误"?;   l&?}hq^'Dn  
    2、原判决到底属于”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强行判决”?;   [$ejp>'Ud  
     3、驳回通知书载明:”原判认定的10笔受贿事实除了你自己的供述外,还有相应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证人证言与你的供述所涉及的事实基本一致”。   y p66{o  
    上述第1、2点请对照北京律师意见正面回应;第3点请关注,原判决认定的10笔受贿事实到底达到”确实充分”了吗?   *g [^.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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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7 10:54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69J4=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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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载有“被告人彭海清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基本无异议”的内容,但代理律师认为,指控犯罪是严谨而慎重的国家行为,当事人有异议就是有异议,无异议就是无异议,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结论,不容许有任何含糊的空间。按照法律文义的通常解释,“基本无异议”的意思应当是大部分无异议,同时小部分或有异议。那么小部分或有异议的内容具体是什么?能否达到刑事诉讼工作中认定犯罪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些疑问在判决书中均没有答案。 #3_*]8K.R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原审以“基本无异议”替代“无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而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不负责任的。   XwlbJ=mf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EWW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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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7-27 11:0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目前仅通过研读判决书结合当事人陈述,就已经发现了本案在刑事审判程序适用上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k5C@>J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问彭海清是否认罪?彭海清当庭对于案件的定性表达了质疑,明确提出了“如何定性?”的问题,即彭海清已经提出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或为违纪行为的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原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x >^Si/t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在当事人当庭对于案件定性表达了明确质疑的情况下,依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程序上是明显错误的。同时,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归纳了彭海清委托的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鸥、律师钟芸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也明确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原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申诉案件在辩护人已经提出无罪辩护观点的情况下,同样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QCX8II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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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证据未经质证。 !}r% u."  
判决无效! NN1$'"@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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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北京刑事律师要点(光凭判决书得出的结论):1)审判程序严重错误,侵害驳夺了申诉人的辩护权;2)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过年过节礼节性拜年,溧阳法院自设司法解释,以“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定罪。3)口供和事实基本无异议,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就草率判刑。此案到底错不错,重审一下不就清楚了吗? IrW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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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明显的严重违法,连幼儿园的都一目了然。 @; H,gEH^  
  纠错不知还要等到何时? p$x{y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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