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A;4O,p@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S],)E1w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k365.nc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C}[D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要被告人对第二项或第三项提出不同意见,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
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规定。 B[]v[q<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案件: ?G#T6$E8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明确,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5DHFxym'
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Z|z+[V}[
这里“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指被告人对起诉书对其指控的罪名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qjiC>9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证据都没有异议。 pV3o\bk!
如果被告人对罪名或犯罪事实或证据提出异议的,都不属于没有异议。这里的“指控”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起诉书中的指控。 vPV=K+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