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坛友,在农村集体财产分配中独生女,但是女婿,外孙子(女)不能和别的人一样享受合理合法吗?咨询街道也认为能享受,但是村民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农村生独生女的毕竟少数,有的生独生女的没结婚也赞成不分给女婿,外孙。一年钱虽不多,也就顶多几百元吧,但是我觉得这是对以前计划生育政策下这一批独生女家庭的不公平待遇,请教各位前辈,除了起诉还有什么办法能保障她们的权益?户口在,也确认是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国家当初的政策是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交上交款时独生女也一样交,到享受的时候为什么就不一样了呢?别人二胎都能享受,独生女就是低人一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