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决定提高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w-M,@[G 一、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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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oQvX AqHH^adzA: 0qUBt9rA 二、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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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d 8-a 三、“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6mXsx$ u= u#6% ^dF?MQA<@ +vh 4I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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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zm ;j]-;wg-; & NO:S 五、伤残人员护理费
_:0 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一至六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类对象)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5490元/月;(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4392元/月;(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3294元/月;(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2745元/月。
v0}R]h~>\H 对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的发放,依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33条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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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N6h 六、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wbnnK 从2023年8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0元。
Dy[_Ix/Y, Anu`F%OzB 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m[-yqX 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提至57.4元。
i)pAFv<$, H3{FiB] 来源:溧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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