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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溧阳法苑:“法官,我现在就交钱,我以后一定严格遵守规定......”在溧阳法院执行大厅,被执行人赵某拿着处罚决定书低着头,连声向执行干警承诺着。
_L `N^I. 2011年,我市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就本市某小区住宅楼工程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并申请鉴定。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置业公司需向建筑公司支付一千多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鉴定费损失差额和诉讼费。
}?Yr>ZRi 判决生效后,因置业公司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足额履行义务,建筑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溧阳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等材料。
F`ZIc7(.{ 近日,执行干警发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今年有四次乘机记录,遂通知赵某至院接受调查。经调查,赵某承认其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感到出行不便,多次通过不正当手段购票乘机。执行干警认为,赵某未经法院批准绕开“限制消费令”多次购票乘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考虑到赵某认错态度较好,结合其乘机次数,经综合研判,溧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场对赵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要求其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内容,积极筹措资金,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溧阳法院首份因违反“限高令”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赵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再次深刻表示了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当场缴纳了5000元罚款,并承诺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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