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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名城小区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不按法律规定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使用,而是违法打包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630套(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而外单位购买车位后对本区域内业主只售不租(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已转卖给小区业主30个左右,数据业委会提供),导致世纪名城小区业主和外购单位矛盾四起,久拖未决,由于外购单位在购买车位上安装地桩等障碍物(违反本小区规章制度,小区车位属于非封闭式私人领域,必须服从小区管理),迫使小区业主无车位可停(业主车辆临停于未出售车位向物业正常缴纳停车费),业主被迫依据小区规章制度禁止安装和拆除已经安装障碍物,造成双方冲突,均有报警,报警持续数十次之多未能解决(仅业委会余主任一个人报警二十次左右),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警力和国家资源严重浪费,也可能引发矛盾升级,造成社会危害,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出手,依法干预、依法履职。 0A( +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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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外购(车位)单位自觉自做到:1、遵守法律法规,车位禁止只售不租(你单位购买的车位合同非法,业委会不予认可)。2、自觉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禁止在小区车位上安装地锁等障碍物阻止小区业主正常停车,造成地下车库地面破损,影响小区整体人居环境。3、自觉将停放于小区车位上车身不整洁、破损、未悬挂牌照的僵尸车(苏B开头为多,1、2、7、8区域停放52辆)及时清洗、上牌(请相关部门检查这些车子的合法性)。 65Cg]Dt71
无锡海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你单位2023年5月24日《关于世纪名城地下非人防车位的情况说明》中提到的【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内容理解错误,“依法进行转让”仅针对本小区业主,“租赁”是指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之后,有多余车位的情况下可以租赁给小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且租赁期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期仅规定6个月,对外出售明显扭曲本条意思),建设部于2001年11月20日颁布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民法典》生效之日起,有关与《民法典》精神冲突部分自行废止,故,你们购买的车位与《民法典》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悖,买卖合同无效,你们可以向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精神依法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 >EYhLBa
以下是涉及小区车位的法律法规,请相关管理部门对照履职: phgm0D7
1、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5月7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五)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里一段话“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Oif|k`{
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vPD]hs
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nH<eR)0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0D&t!$Ibf
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释义:该条规定首先设立了一个大的原则,就是一个小区建筑规划内的车位或车库应先提供给业主使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只有在保证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才能许可小区以外的人使用。也就是说,该法实施后,开发商不能随便销售车位或车库了,而作为买房的广大业主也不能随便购买他人小区的车位或车库了。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个要求,假如说把小区的停车位都卖给了小区外的人或者租给了小区外的人,小区的业主停车在这儿停不了,得停到别处去,那么,卖给或租给小区外面的人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