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此项保险制度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022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10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30元,医保基金划拨40元。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6个月以上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并经失能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内容包括生活护理、医疗护理、护理辅具租赁补偿三类。其中,生活护理包括安全护理在内的21项内容,护理人员根据失能人员实际状态和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医疗护理包括病情观察、管道护理、康复护理等内容,根据医疗护理服务形式的不同,分为家庭病床医疗护理和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护理两类;护理辅具租赁补偿包括长期护理必需且价格较高的护理辅具,含轮椅、护理床等9个品种。
根据护理服务形式的不同,分为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住院护理三种类型。
居家护理又分三种情形,生活护理中,对需要护理机构上门服务的失能人员,每月可按约定获得护理机构派出的护理人员提供的上门服务;对有亲情照护需求的失能人员,亲情照护人员在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可按中度失能12元/日、重度失能20元/日予以生活护理补助;专业服务与亲情照护生活护理补助,两项合并计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支付时,中度失能人员不超过900元/月,重度失能人员不超过1500元/月。
医疗护理:对符合家庭医生上门预约服务中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并办理建床手续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护理辅具租赁补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护理辅助器具租赁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300元/月,限额内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在养老机构护理中,生活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中度失能30元/日、重度失能50元/日标准进行补偿。对符合家庭医生上门预约服务中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并办理建床手续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在医疗机构住院护理中,生活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40元/日标准进行补偿;属于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范围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