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小蚂蚁a于2021-12-29 20:28发表的 溧阳市人民法院和常州市中院的法官是否涉嫌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 :
6EC',=)6R 本人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江苏天目究竟是用工主体单位,还是用人单位。事实情况是,做国防工程渉及保密。我们跟军方签订保密协议文件中,用人单位一栏,写的就是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所以本人认为,我们跟军方签订保密协议后,跟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官错误判决的后果。第一,导致
挂靠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会导致跟军方签定的保密协议无效。第二,由于
自然人招用的管理人员职务不被国家认可,大部分现场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基本是私人包工头说了算,会导致劣质工程,豆腐渣工程多发。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第三,损害了农民工利益,造成对国家信任危机。第四,让违法者获取不当利益,甚至让违法者有持无恐,变本加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五,法官判案不能机械的套用法律条款,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什么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就是军方为了保障国防安全,需要的是有正规工程施工资质,优质施工能力的企业。而不是满嘴跑火车,連焊工操作证,起重工证都是在网上花55o元买来的包工头。咱们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是我们溧阳市明星企业,第七纳税大户,一直是合法经营的,怎么会让一个没有任何资质,沒有营业执照的包工头去挂靠做国防工程呢。法官大人们请想一想,挂靠资质,营业执照本身是违法的,做国防工程挂靠可能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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