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乡镇营业房原为单位空置十多年的旧房,我购入后重开了门窗,隔断了房间,2016年大水淹了整个一楼房屋,租户无法营业,我投资重修了地下室防水和排污。该房被法院拍卖,由买受人代交税款,这些费用怎么就全不能计入增值额的扣除项。咨询溧阳国税96888734,口气坚定的说个人转让装修费用一律不计扣除项,咨询契税所,说法变成了要有正式发票,请问溧阳那个个人修缮房屋保从人工到材料有全套含税正式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文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我不能提供发票,你的初始购入价就因按评估价执行,怎么到你国税成了按购入价,踢除一切无发票修缮费用。
请溧阳国税局给民众一个正式说法,必竞土增税计税方式多种,且较复杂,普通人都不太清楚,只一知半解。但任何法令总原则无非公平,不公平的东西是不可能合法的, 国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原则,也决定计税方式的选择因利于民。
该房拍卖成交价与原始购入的成本差价不含修缮费用仅二十多万,却计交了近十万税。如果算上修缮费用,我是一分没增殖,却无故交了近十万税,所以拍卖成交后,我只欠银行二十万贷款,拍到四十万,最后结算不仅不够还这二十万,还要再倒欠银行1.8万,有这种荒唐的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