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3年底前,常州市既有住宅小区(纳入“十四五”规划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到“十四五”期末,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同步实施完成。常州市近日出台《常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方案》明确:在供给方面,各地应将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政府投资范围和基础类建设内容;加快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在有条件的小区试点非机动车“踏步式”出入口向“坡道式”改建等,方便居民骑行入库;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增设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成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有效补充;新建小区,各地在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对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设施指标和建设要求予以明确,实现相关设施建设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在价格方面,新增集中充电设施纳入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既有集中充电设施由各地统计后提交供电部门,按程序办理申请主体变更,同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各地应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和计量标准进行规范,对充电设施运行维护企业不规范收费行为开展整治,以实际用电量结算或换算,督促充电设施收费企业清清楚楚标价,让居民明明白白消费。
在安全方面,各地各部门要疏堵结合,通过推广安装电动自行车自动识别管控系统、智能充电柜解决方案等,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入户充电;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纳入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治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各地要建立“街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会同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对问题突出、拒不配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决不手软,严肃查处;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外,《方案》还明确了在老旧小区和其他既有住宅小区由政府出资新增的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既有住宅中正在使用的非业主所有的充电设施,各地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等形式变更用电申请主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必要时可将充电设施所有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共有。
来源:常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