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所说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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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公安机关并未在24小时内开具委托书进行伤情鉴定,而是一直等到8月底才通知去法医处伤情鉴定。 未按规定执行。 7月26日的CT检查是当时去医院的检查结果,8月1日眼镜检查结果是26号检查后3天去做的复查,此时发现眼镜有损伤进行的补充检查,与伤情鉴定没有任何关系。 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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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派出所出具的决定书没有问题。对方年纪也超过60了。派出所没有权利要求赔款。 PLq]\y
8月1日的检查报告并非派出所委托机构进行的,而是伤着自己在医院检查的结果。 对方年纪没有超过60,你看错了,而是50岁。 虽然派出所没有强制要求赔款的权利,但是有义务告知违法者需要进行赔偿医疗费用,如果仅仅告知被伤者可以去法院要求赔款,这是不作为,懒政行为。 {01^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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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明明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的行政处罚条款,公安局判定不处罚怎么就没问题了呢? 发生打人事件后派出所没有立即将违法者进行传唤、问询,而是隔天(不知道几天,只知道不是当天)才询问,给这家3口人有内部串供的机会,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合法?合理? 需要请专业人员指点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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