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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掀起了一股轩然大波,支持者和反对者不相伯仲。那么就此事件,从一个法律人角度赖谈谈我的看法。供大家思考。 =EdLffU[J
首先,保安有无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事实层面还是应当赋予的。所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保安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持者,责任是重大的。是接受了地铁站委托行使管理权能的。而乘客进入地铁站,自动与地铁站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每一位乘客都默示将自己置于地铁站的管理之中的。那么无论从合同层面也好,公民权也好,每位乘客都是有义务配合地铁管理的。哪怕你是对的,有理的,也应当先接受管理,哪怕你是被撞的,无须承担责任,也不是你自说自话可以先行离开事故现场的。此外,即便不是保安而是普通公民,对于发现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都是有权利扭送的。这是鼓励每一位公民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o,D[Jd
保安的行为和后果超过必要限度吗?虽然使被拖拽乘客造成不雅的形象,但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因为这种不雅的结果并非全部都由保安的拖拽行为造成。比如,1、女生可以也应当配合地铁站管理。2、即便你想闹,也可以事前穿长裤。3、保安没有针对衣物撕扯。4、没有其他更合理有效迅速制止矛盾,恢复运营的举措。保安没有踩踏,殴打乘客等明显故意伤害行为。如果一定要定性,那只能是“意外走光”。 aIW W[xZ
一面是公共秩序,一面是女性的人权,各打多少大板?该不该追究保安的责任。已经有很多网友发出感慨,如果要处罚保安,那么以后就没人敢管,甚至没人愿意当保安了。保安这个群体将会尴尬的存在,不管,失职。表面上管一管,没用。稍微较真地管,开除。处理紧急状况很难点到为止。潜在的风险是未知的,矛盾是可以不断升级的。再来看看女乘客冤不冤?人作为一个社会动物,从来不能独立存在。不能因为“看见内裤”了,就特别委屈。不能因为小偷被发现逃跑,慌不择路摔死了,反过来觉得小偷好可怜,恨不得要给他颁个奖,然后严惩失主。起先争执,她是希望有保安处理的,是希望得到帮助的。但发现保安的处理会耽误她的时间,又不希望保安介入了,又和保安起争执了。但哪是你想处理就处理,不想处理就不处理的呢?最终她的双标把自己走光形象展现在了全面人民面前。如果当时指责她电话声音大,她能打个招呼道个歉。如果保安过来处理,她能积极配合。如果那天穿的是长裤。或许结局不一样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