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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争执是双方比较激烈的一项。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2周岁以内子女跟随母亲生活为有利于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那么假设孩子的意愿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的冲突下,如何选择?理论上,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判决依据。尊重孩子的意愿也应当是在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因为孩子不懂事,法官不能不懂事。但是话又说回来,到底孩子的意愿是否真实,做出的选择是否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说的天花乱坠,也只是理,未有实,以后的事情只有以后知道。所以保险起见,实务中按照孩子的意愿来判决,即便后面出了问题,也不能说法官有责任。因为后面的事不知道,其次,的确是小孩当时自己决定的。再有这种不利的后果并不一定明显,但父母长辈是紧张关切的。比如,孩子做出错误选择后,孩子未必出现自杀,死亡,犯罪等明显严重的恶果。可能“只是”学习成绩差,不爱学习,辍学、爱随地吐痰,爱说脏话、价值观扭曲。我不去评价法官到底该不该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个案把握,具体分析,哪怕冒点风险。今天只是就事论事,在平时和诉讼争议抚养权的问题上,给男方谈一点我的想法。 O+o_{t\R
前日代理一个男方的离婚案件:女儿10岁,男方大专文化,月入5000,母亲初中文化,月入4000,平时不关注孩子,也没有能力辅导,基本上是男方辅导孩子作业。在征询孩子意见的时候,孩子选择和母亲生活。法官也很奇怪,听双方的阐述以及相应证明,男方是尽职尽责的好父亲,但为什么不愿意跟父亲呢?大概率是因为,小孩子心智不成熟,分不清好坏。父亲管的多,管的烦,小孩就觉得不好,母亲不管不顾,放任自流,她觉得轻松,自由。所以她愿意跟母亲。此话一出,男方也很无奈。虽说失去抚养权不等于失去女儿,但其中的失落感是可以感同身受的。所以这个时候就体现出来了。一般在家庭教育中需要父母一个扮红脸,一个扮白脸。千万不要觉得只要对孩子好,扮哪个无所谓,除非等你失去抚养权的时候,你也可以无所谓。对小孩的教育不要以家长自居,要言传身教、推心置腹。如果你不认同,那么他(她)可能理解你的时候会很晚很晚,你有可能失去抚养权,错过和孩子朝夕相伴,一起成长最好的十几年。也不要等到法庭上去争,其实早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你没意识到,你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晚了。至于其他的因素,能搜集最好,搜集不了也影响不大。比如,女方品行有问题,勾三搭四;女的工作不好,会带坏小孩;女方脾气暴躁,砸东西,开煤气要挟同归于尽;女方学历低没有能力辅导,如果找辅导班,成本较高,生活质量无法保证;女方不关心孩子不会带孩子,打骂孩子,造成孩子烫伤这些过往行为等等都不及孩子一句话。这句话将来怎么说,是你现在要考虑怎么做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