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2楼市发改委于2020-12-17 16:16发表的 :
gM~dPM| 关于对网帖“请溧阳市发改委、住建局: 重拳整治不良物业管理公司违规 收取公共能耗费现象”的回复
>_bH,/D' wzcz2008及各位网友: =oz$uD}? 首先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信任。现我委针对网帖提出“近年来,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是新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编造各种理由,公然违规收取公共能耗费”问题,回复如下: f mu `o-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二十九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W'WZ@!!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t,sehp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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