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消息,黄氏兄妹的老屋,被别人拆了。此前,王某制作了一份《旧屋转让协议》交给文某,文某造假签上黄氏兄妹的名字,把黄氏兄妹的老屋转让给王某妻子,后王某拿着这份“假协议”将老屋拆除。
~Y;*u]^ 黄氏兄妹发现自家老屋被拆后报警,上栗县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此外,黄氏兄妹还将王某、文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按照调解协议赔偿78余万元,被法院驳回。黄氏兄妹不服判决发起上诉,11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未拆除前的旧屋
Dtk=[;"k2a 父母生前交代不卖给王某夫妇,兄妹回家扫墓却发现老屋被拆。黄女士告诉记者,父亲黄某曾是一位离休干部,离休后分到(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胜利村一栋两层住房。1988年父亲离世,母亲在上世纪90年代时也离开这栋住房,和儿女生活在一起。如今,该房屋由黄氏兄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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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王家是邻居,王家有4兄弟,王某排行老三。我们家到大马路上要从王家门前过,母亲跟我们住以后,王家就把我们出门的路弄没了,房屋因此不好出租。”黄女士称,两家人因此积了怨。王家曾表达购买意愿,但母亲生前十分反对把房屋卖给对方。
宅基地使用证
6Oq7#3] 案件资料显示,2013年,王某、欧阳某某夫妇想将旧屋买下,因黄氏兄妹父母生前交代不卖给王某夫妇,文某便主动找到王某,提出其认识黄氏兄妹的舅父文某甲,可以通过文某甲购买到该旧屋。
UNYqft4 2013年8月3日,王某制作一份《旧屋转让协议》交由被告文某,文某随后便冒充黄氏兄妹和证人文某甲签名,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后又转让给王某妻子欧阳某某),收取王某夫妇现金3万多元,并自称已将该款转交给案外人江某(已殁)。王某夫妇持此购房协议,于2017年2月把旧屋全部拆除。
旧屋转让协议
#e"[^_C@! 2017年3月,黄氏兄妹清明回家扫墓,发现旧屋被拆除后报案。
"sTRS* 签协议后对方违约未付余款,兄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8AXm 案件资料显示,在公安机关对王某、文某传唤后,2018年5月30日,黄氏兄妹与文某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文某赔偿38万元(包括房屋赔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签订协议之日付款7万元,余款在同年10月付清。该协议内容还包括,如果文某逾期未付余款,黄氏兄妹有权要求他支付7万元违约金,并要求文某按房屋建筑面积270.9平方米赔偿,赔偿价按每平方米2880元的拆迁价计算,土地价格标准按每平方米1108元的转让价计算,担保人柳某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而文某在签订协议当日付款7万元,违约未付余款。黄氏兄妹因此将王某、欧阳某某、文某、柳某告上法庭。
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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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材料显示,黄氏兄妹诉称,请求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违约应赔房屋损失78余万元,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
r@V!,k#S 黄氏兄妹认为,文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房屋所有权,故意与王某夫妇恶意串通,签订旧房转让协议,侵害了他们的财产所有权;王某夫妇明知该房屋是黄氏兄妹所有,未经同意,擅自拆毁房屋,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签订调解协议后,文某又违反协议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柳某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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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7lrX 王某辩称,其之前和黄氏兄妹是邻居,“他们房子老旧,存在安全隐患,我就想买下来。我先委托同一个村的族老,后来才委托文某。因为文某说他认识原告的舅舅文某甲,我还和文某一起到文某甲的家,跟文某说过这个房子超过4万元就不买。因为文某跟我说原告不愿意卖给‘姓王的’,我就用我老婆欧阳某某的名义买下这个房子。”
V`- 9m$ 文某则承认此事由他的过失引起,愿意承担责任,也希望法院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判决。
!g[Zfo2r" 柳某则辩称,他与文某属亲戚关系,怀着一颗帮助和关怀的心性,“我在协议担保了,从未在此案中得半点好处,在本案中不存在什么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氏兄妹和父母在旧屋前的合影
LoV<:|GTI 公安曾复函法院不予刑事立案,一审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jp,4h4C^) 今年7月2日,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事实后,认为文某虚构购房事实并转让给欧阳某某,收取3万多元归己所有,涉嫌构成诈骗;文某、王某夫妇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拆除他人房屋,涉嫌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的可能,向上栗县公安局提出司法建议。8月初,上栗县公安局复函给一审法院称,因为江某已在2015年时因车祸身亡,无证据证明文某和江某合谋诈骗,且王某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不予刑事立案。8月28日,一审法院——上栗县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氏兄妹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文某、王某、欧阳某某未取得黄氏兄妹同意,擅自拆除其房屋,依法应予赔偿。但王某夫妇不是《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王某夫妇不承担赔偿责任。
K0~rN.C!0 法院还认为,黄氏兄妹与文某双方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正常的可以在市场流通交易的商品房。文某不是胜利村村民,不具备该区域内购地权利,《调解协议书》的该部分协议内容无效,导致房屋赔偿款的单独计算无法确定。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拆房屋赔偿的计算依据和价值。文某在签订协议时当场支付7万元,原告还请求支付房屋赔偿款78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旧屋现已完全被拆除
9w"*y#_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OXA7w.^ 黄氏兄妹认为,《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合法有效,柳某应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他们按房屋的真实价值主张赔偿,而不是主张违约金和土地价格款项,一审判决将赔偿款等同违约金是认定事实错误。“文某与王某夫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转让协议,擅自拆毁我们的房屋,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氏兄妹不服一审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房屋被拆除后,其按上栗县政府同地段的房屋拆迁价,要求赔偿80多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考虑到文某赔偿能力和各方人情关系,协商达成房屋赔偿款为38万元,还不包括价值十多万元的树木和旧家具。因此,黄氏兄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等4人支付房屋损失赔偿款71余万元,该案于11月11日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wearCPeJ 柳某告诉红星新闻,对于好心帮有亲戚关系的文某担保却被诉至法院一事,“非常后悔,好人难做,我在这件事中并没有受益。”记者从王某处了解到,他曾任上栗县城建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2017年时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退居二线。黄氏兄妹报案后,人大、信访、司法、公安、扫黑办、纪委等部门都曾对他进行调查,他为此也多次口头和书面回复,相关部门也并未指出他犯了什么错误或得出结论。事发经过他不愿向新闻阐明,称“二审已经在本月11日开庭,我等法院的判决结果。”
8LKiS “文某伪造我们签名做假协议,我舅舅是文盲,很少和我们来往,也不知道签的协议是什么内容。王某曾当过城建局局长,对于《旧屋转让协议》是否真实、合法应该很清楚。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拆掉房子,公安不予刑事立案,起诉请求赔偿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这让人很不能接受。”黄女士称。
8tL~FiHb"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赵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文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目前房屋已经灭失,文某应当继续赔偿黄氏兄妹房屋真实价值,柳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王某夫妇不是《调解协议书》的相对方,《调解协议书》对王某夫妇不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但王某夫妇
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黄氏兄妹的同意下擅自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
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不属于刑事转民事的情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可以去
检察院申诉。”赵健认为。
]kSG R [font=&]来源:红星新闻 L0,'mS 2G7Wi!J &d!GImcxQ >Tgv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