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是学生的个人财产,不管学校怎么规定,都不是执法单位,都无权没收学生手机, ;t*SG*Vi
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0~?i6o
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执法机关(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才有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的人的违法所得财产进行没收的权利,并且没收的财产全部要上交国库。除此此外,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行使没收的这个特权。 :,l16{^
手机是学生或学生家长用自己的汗水钱买来的,是学生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或考场上玩弄物品,违犯了课堂或考场的纪律,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和其它学生的正常学习,学校或老师为了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学生的手机作暂时收缴是必要的,在此期间不得使用收缴来的物品,并有义务将收缴的财物妥善的保护好。 l :{q I#Q
事后学校或老师应当对违章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收缴的财物完整无损的如数归还给学生或移交学生家长。 E#_/#J]UQn
如果学校或老师有以学生违规为错口,将收缴的财物长期扣押,概不归还,或占为已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学校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学生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学校或老师还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