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则《溧阳市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公开征召公告》,在各媒体、朋友圈转来。里面有一句: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溧阳市民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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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 315消费者权益日刚过,我正好学习到了新华社及各法律服务中心民警和市场监管局的普法的内容!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政策法规执行部门,犯这种低级错误,实在太不应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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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r4j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家或企业单方面声明“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或无效**,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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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2 1. **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
P!bm$h*3? -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若条款单方面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自身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xH*ij' - “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协商和异议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
mH?^3T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FLy|+4D_%4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
, PN?_N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103^\Av8 - 此类条款若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且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则无效。
k )){1O - “最终解释权”单方面赋予商家任意解释合同的权利,可能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Ji=JX 3. **市场监管部门的明确禁止**
u> >t"w - 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规定:
0HxF#SlKM -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第11条)。
-JwH^*Ad - 违者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第12条)。
fngZ0k! - 实践中,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曾对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条款进行过处罚。
-QS_bQG% 4. **司法实践中的无效认定**
,rX!V=Z5 -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定此类条款因显失公平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参考《民法典》第497条)。
<Bu*: O - 例如:商家通过“最终解释权”单方面更改活动规则、拒绝兑现承诺时,法院可能支持消费者主张。
$$qhX]^~ J)g(Nw,O 建议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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