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溧阳发布:近日,钟某如往常一般早起前往小区附近的操场晨跑。正在锻炼时,路边突然窜出一只大型金毛犬,钟某被吓了一跳,一时情急只好选择后撤步避让,因为重心不稳,他随即摔倒在地。钟某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医生诊断钟某为腿部粉碎性骨折。钟某和家人通过调查事发地监控,确认金毛犬的主人朱某在遛狗时并未牵绳,于是钟某将朱某诉至溧阳市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朱某作为犬只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大型犬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应用束犬链等,钟某摔倒受伤与朱某饲养的金毛犬窜出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在这个案件中,钟某仅是在进行日常晨跑,并未作出任何过激举动,所以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溧阳市法院最终判定朱某赔偿钟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