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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如实告知才能获得保险保障[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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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5-03-13 15:1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一、案例呈现
2017年2月,被保人X女士为自己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2024年6月又为自己投保《太保爱心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2025年1月,X女士因左乳癌在某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重疾赔付。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据创新融合平台获知被保险人在当地某医院有投保前门诊治疗记录,经保险公司核实,查获X女士2023年的B超记录,诊断为双乳多发肿块,左乳实性结节。因X女士在2024年6月投保《太保爱心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未如实告知,经与X女士沟通,爱心保重疾险做拒赔处理,金佑重疾险正常赔付。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风险提示
在现实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应当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存有侥幸心理,才能保证出险时获得保险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post by :2025-03-13 15: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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