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溧阳法院:什么是知假买假?“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是否得到支持?近日,溧阳法院天目湖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知假买假”索赔案件…… nPcS3!7B#
2024年10月,夏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盒黄金白茶礼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一盒天目湖白茶礼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以上共计1000余元,夏某称在结完账后发现所购买的白茶礼盒均已过期,故向该超市的客服人员投诉,但无人处理,后夏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2f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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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称,其到超市购买茶叶是为了向他人赠送礼品的,当时其和朋友两人分别购买了一盒茶叶,全都是夏某付的款。结账后夏某发现茶叶都过期了,就找服务台但是没人理,于是为了证明前两盒茶叶是在该超市购买的,夏某又返回超市购买了第三盒并全程拍摄视频作为证据。夏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情形,所以要求被告退一赔十。 被告超市辩称,第一、原告在前往被告处购买货物过程中,往返所有购物架寻找相关过期产品,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该款茶叶生产时间为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则截止到2024年10月6日该款茶叶已过期,但因管理上的瑕疵,该货物并未及时下架。此外,营业员在原告结账时即发现该货物已过期,遂向原告提出返还货物并将相应款项退还至原告,但原告予以拒绝。第二、该款茶叶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身体上或其他影响,故原告要求退一赔十,明显对被告超市而言不公平。第三、原告作为职业打假人,案涉行为本身有悖日常生活所需,故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行为以及本案原告的主张进行酌定减轻。 EM=w?T
“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 Q>.BQ;q]
“知假买假”者未必不属于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购买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就依法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打击和遏制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又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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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本案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夏某虽然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但先前购买的两盒茶叶未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而被告超市未将过期的产品及时下架存在管理瑕疵,故经承办法官对双方分别释法说理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_rIO"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因而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作为消费者,要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企业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人“找上门”。 eg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