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P(&J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绳,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S DLvi!y
(二)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商业街、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以及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 AUe# RP
(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1L:_Sg*
(四)及时清除犬只便溺。 OLC{ iD#
(五)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ldBv_
(六)城区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标准和品种见附件)。 /i]y$^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9D+brm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_O"mfX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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