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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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7<EJ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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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业公司要求预先缴纳多年的物业费,且物业服务合同上没有注明,或者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就进行预收,业主可以拒绝缴纳。同时,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gI)w^7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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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对物业预收费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或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a]!4K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