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给安排活干,只发生活费怎么办?”
u!k<sd_8B 最近老筑收到太多这样的话题。
`1<3Hu_ 3#9r4;& 随着经济周期活动的进一步蔓延,越来越多举步维艰的工厂面临着回答“生存还是毁灭?”这一灵魂拷问。
z2V8NUn 左手是原始朴素的“求生本能”,右手是“嗷嗷代哺”的员工以及他们背后的每一个家庭。制造业!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如坐针毡的制造业老板们,他们大多会选择“计件制用工”模式下的“弥留”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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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xC “我原来收入可以做到八千一万,现在就一两千!日子没法过了,老板不得赔?”
}QW~.>` 每每听到诸如此类的“怒述”,有关《劳动法》的条款页迅速从脑海中条件反射地翻过:工资约定?用工性质?违法解除?…好像这些都不是打开“疑乱线团”的线头。
0a6z"K} 铺垫这么多,还要不要讲了?
G$9|aaf`1# 'N ::MN 给筑总点根华子!
T)tHN#6I OK!拿刀来!我认为可以用反向思维来庖丁解牛。
T8TsKjqOZ 首先,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能够让劳动者获赔最多的就是争取到劳动赔偿,(劳动赔偿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其次是经济补偿(一般采用N+1赔偿方式)。最后是满足自离条件:灰溜溜离开。在“计件制”这一非法律概念的用工形式下,老板们为了规避成本,不明示“开人,裁员”而采用“生活费或者基本工资“拖字决”,其实就是寄希望利用底层劳动者缺乏对法律的认知以及对诉裁程序的陌生,受不了长时间的变相降薪折磨后选择自离,这样公司便能达到一分钱不花精简人员又能使的公司继续活下去的双赢效果。
Lj-&TO}OZ 那么可以让你的老板双倍赔偿吗?
aq/Y}s? 6 Ok=q:; 老筑认为:虽然《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但就此种情况而言,老板们一般会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规避惩罚性双倍赔偿的准备。不排除也有些老板为了三瓜两枣铤而走险去干一些违法解除合同的事,比如去惹三期妇女,因工类职业病人之类的“高风险”人士。
|P0L,R 那么我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父老乡亲们难道只能选择默默离开吗?
~LW%lMy;^| 当然不是,老筑在此认为在大方向上,计件制毕竟是不是法律概念,在劳动者没有过错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单方面提离职,公司单方面减少工资待遇或者有拖欠工资等过错行为发生时,根据《劳动法》请求经济赔偿的可能性还是有很大空间。当然,至于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具体情况,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NZW)X[nXM gs8@b5 RSb 不再来根华子了?
9Sl|l.;! 谨记:遇到“计件制”人为降薪的情况下:
XfK.Fj~- 千万别私自“脚踏两只船”;
*Q120R 千万别怒毁“公司财物”;
-U;LiO;N …
&|"I0|tJ 抛砖引玉,欢迎更多专业人士交流真知灼见。